日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表决评估前备受热议。电梯安全究竟如何才能得到最大保障?
对此,清远市质监局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和电梯维保是电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在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物业公司不能当“甩手掌柜”,以为具体业务移交给了维保公司,可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事实上,电梯共有人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委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要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究竟有哪些职责和义务?如果没有履行好,就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对此,笔者梳理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希望物业公司能够引起重视,履行好职责。
一、受托人必须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及制度
具体职责: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6条、34条、69条3款)。
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后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7条,“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二、受委托人要建立设备档案
具体职责:包括建立齐全的设备出厂、安装等技术资料;有效期内的设备定期检查报告、检验证书;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有效的维保合同、维保资质及人员资质材料;经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维保记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5条、40条3款、15条、39条1款)。
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后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4条,“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受托人要建立管理人员档案
具体职责: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4条、13条2款)。
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后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6条,“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受托人要定期检查
具体职责:定期检查电梯的安全装置,包括报警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呼层、楼层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是否正确有效、门防夹保护装置是否有效、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急停开关是否有效;现场监督合同维保单位的维保人员持证上岗和维保质量;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受托人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定期检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40条,41条,42条)。
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后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