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27日热线消息(记者 吴凡)27日,市民刘先生来电反映,他2007年买了套房子,但因验房时出现问题而未接受交房,然而,物业公司却以刘先生在验房之前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为由征收物业费,刘先生拒交,结果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7年4月,刘先生在西城名都购买了一套170多平米的房子,并于2010年4月1号与开发商协商交房。按照“交房手续单”的程序,刘先要到物业公司领取钥匙,验房合格后才能与开发商达成交房协议。可令刘先生不解的是,物业公司要求他先签署一份“物业管理合同”,之后才能拿钥匙去验房。出于谨慎,刘先生当天没有签署。2010年4月8日,刘先生再次来到物业公司办理交房手续。看到物业公司仍然坚持先签“物业管理合同”才能领钥匙验房,刘先生只好签了合同。
然而,当刘先生拿上钥匙去验房时又出现意外:开发商不仅擅自更换了自己购买的地下室,合同约定的三个飘窗也不见踪影……刘先生最终没有在“接管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在业主意见里写到,“请求尽快整改,解决有关问题,及时通知复查验收(暂不接房)。”刘先生称,他至今未在交房手续单上签字,这就意味着他至今都没有“交房”。
然而,让刘先生费解的是,物业公司却照常向他收取物业费。刘先生认为,他没有接收房子,物业费按理不该收,于是一直拒交。2011年3月28日,刘先生收到物业公司寄来的一份“费用缴费通知单”,通知单显示,刘先生已经拖欠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物业费,共计2057.6元。收到催缴单后,刘先生没有理会,4月初,刘先生突然接到一个法院的电话,被告知,因欠物业费,刘先生被物业起诉了。27日,记者来到了潍坊大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城名都物业管理办公室),一位姓张的经理称,刘先生当初已经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就应该上缴物业费。由于刘先生屡次拒绝缴纳,才把告到了法院。张经理还表示,既然刘先生已经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他们就视为已经交了房,物业公司收费也是理所当然。
对此,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的王建华律师称,房屋交付前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而物业公司有证据证明业主已经“收房”,并与业主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方有资格按照物业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