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电话:400-833-3366

邮箱:szcawy0755@163.com

邮编:518052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西路前海花园46栋一、二层

行业新闻

深圳有部“好人法” 它是好人保护伞

来源: 时间:2014-04-08 08:10:33 浏览次数:

深圳报业集团旗下各媒体开展《扶不扶之惑》大讨论后,市民网友纷纷建言献策,其中“有法可依”是大家议论最多的一个话题。依靠法律来保障“好人做好事”,这是大家的共识。

    2013年8月1日起深圳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 遗憾的是,知道它的人并不多。


    深圳报业集团旗下各媒体开展《扶不扶之惑》大讨论后,市民网友纷纷建言献策,其中“有法可依”是大家议论最多的一个话题。依靠法律来保障“好人做好事”,这是大家的共识。

    事实上,深圳并不缺少相关法规。去年8月1日,深圳正式实施了被称为“好人法”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这是全国首部保护救助人权益的法规,旨在遏制救助他人反被诬告的社会不良风气,解决救助人因好心施救而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问题。

    遗憾的是,这样一个法规,知道的人并不多,真正启动法律程序来执行的则是更少。近日,深圳不少专家学者就建议,应加强“好人法”的宣传,让“好人法”更加给力。

1

“好人法”起草人周成新:被扶者如无证据 扶人者就可免责

    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长周成新是“好人法”的起草人,自“扶不扶之惑”大讨论开展后,他对此一直保持高度关注。周成新表示,“好人法”着重在“无过错推定”和“责任豁免”方面为好心人撑腰,并通过举证责任和惩戒措施防止不当索赔轻易成功。

    “公交司机马爱平扶助老人反被诬陷一事我持续关注了多天,事实上,根据‘好人法’的规定,只要老人一方无法提供马爱平存在过错的证据,就可以豁免马爱平的责任。”

大讨论中,有不少市民和网友都建议,在助人为乐的同时,也要小心防范,比如注重保留证据,以防止被诬告。对此,周成新认为大可不必。

    “不需要拍照,不需要保存证据,‘好人法’就是为了解决好人的后顾之忧。”周成新介绍说,深圳的“好人法”在全国独一无二,深圳人做好事不必以其他城市的类似事件为参考,被救助者拿不出证据,深圳的好人就“告不倒”。

    周成新也强调,“好人法”虽然让好人有了底气,但“好人法”宣传应当加强,只有大家都知道这一法规,才可以放心大胆地去当好人、做好事,而这有助于守护道德底线,维护社会正义。

2

公共管理专家王智猛:一个讹人者被罚 八成市民都知道

    “我个人觉得,要想让法律充分发挥作用,普法宣传必不可少,而普法最佳的方式就是案例。”

王智猛是深圳的公共管理专家,在他看来,深圳已经有了“好人法”,这是好事,但接下来需要的是加大普法的力度,这样才能发挥实效。

    “所谓的普法有两个层面的意义,第一,是让法律知晓,也就是让大家知道有这个法;第二,是法治精神的建立,比如像司法的法律援助等都应该主动出来。”

    如何普法?有市民曾建议,可以通过深圳数百万的义工来对“好人法”进行宣传。王智猛认为,此举虽然可行,但效果也许不如一个典型案例。

    “普法效果最好就是案例,因为案例关注度高,远远超过跟100万的义工开讲座的效果,如果把讹人的老太太处理了以后,我估计全市80%的市民都会知道……关键还是看处理不处理?这是最好的一个普法形式。”

3

深圳知名律师雷新平:“好人法”重在启用 公安机关要有为

    雷新平是深圳的知名律师,他认为,深圳“好人法”在全国开先河,比其他地方进了一大步,但现在法虽有了,却不“给力”,问题主要出在普法方面和怎样启动法律程序两方面。

    “再好的法,一定要人来执行,现在的问题出在执行这块,执行这方面,一些人不知道,另一些是即便知道,也没有人来启动这个程序。”

    雷新平认为,一旦面临好人被讹的情况,民事的途径、司法局的法律研究中心可以主动介入;刑事途径方面,如果公安机关推诿,作为当事人或者法律援助律师,可以到公安机关去启动这个程序。

雷新平介绍,“好人法”里有两个救济渠道,这两个渠道都可以帮助市民启动法律程序。“一个是民事救济渠道,你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起诉时政府可以积极介入,政府司法局有法律研究中心,可启动民事赔偿程序。”

    另一个则是启动刑事程序。“公安机关不可以不作为,有两项‘可以作为’法律依据,第一是刑法,第二是治安处罚法。构成刑法规定的条件,用刑法来处罚,公安机关必须要介入;另外,即便没有构成刑法的情节,治安处罚法也会处罚。”

“好人法”主要条款

    第三条 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 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 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

    第六条 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新闻

马爱平不知“好人法”

    “我不知道深圳有‘好人法’,也不知道应该由对方提供证据。”深圳版“扶不扶”当事人公交司机马爱平在采访中曾表示,要是早知道有“好人法”保护自己的权益,自己就不必担心了。

“‘好人法’这么好,应该让全民都知道,止住讹人的坏风气,知道有这个法后,下次遇到应该帮助的,我还是会出手!”

    马爱平所在的巴士集团第五分公司办公室主任陆小兵表示,自己虽然对“好人法”有过耳闻,但是并没有关注过其中的细则,在事件发生时,公司与马爱平都没有意识到“好人法”可以提供帮助。他表示,鉴于公司员工可能还会遇到类似事件,公司准备加强对“好人法”的宣传,让员工了解自己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正能量”。

相关链接

深圳“好人法”实施半年未开罚

    被称为全国首部“好人法”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实施已近半年,记者了解到,截至2014年1月下旬,我市还没有受理过该类案件。

    去年8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在社会舆论热议中正式实施。这部全文仅10条,不足700字的“微条例”,主要从无过错推定、举证责任、惩戒措施等方面保护好人权益,填补了国内公民救助行为立法的空白,被深圳市民寄予“扬善惩恶”厚望。

    “规定”明确要求,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另外,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好人法”出台之后,在社会上引起热议,许多人对其“惩恶扬善”作用大加赞赏,但截至今年1月底,“好人法”还未开出一张罚单。


关键字: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400-883-3366
关注我们
二维码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